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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

菏泽林业局  2004-7-15  菏泽林业局  

一、法律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7条,《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3条,《林业部关于发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文)。
二、审批条件:
1、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有合法来源;
2、有适宜驯养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施;
3、具备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4、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饮料来源有保证。
三、审批程序: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经市林业局和省林业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市林业局审核,报省林业局批准后,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填写《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驯养繁殖场所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文件或与产权单位签订的承包、租赁协议;
3、银行资金证明;
4、技术人员(畜牧师、兽医师)技术资格证书。
五、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承办: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电话:5165838
(王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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