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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27条,《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4条、28条。 二、审批条件: 1、遵守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关心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2、经营和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合法来源; 3、具备与所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相适应的场所、资金、技术和人员。 三、审批程序: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的,应取得省林业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经营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取得市林业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1、单位和个人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和个人的法人执照或身份证明; 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4、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证明。 五、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并按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鲁林保(1994)3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1998>34号文,每份收工本费5元,并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承办: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电话:5165838 (王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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