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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3条、27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9条,《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8条、29条。 二、审批或审核程序: 1、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境的,应取得省林业局核发的《运输证》; 2、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不出省境的,应取得市林业局核发的《运输证》; 3、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或在省内进行的,应取得市或所在县林业局核发的《运证》。 三、申请者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驯养繁殖许可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来源证明; 3、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4、运达目的地省份林业厅(局)同意函件(只限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审查; 3、签发运输证或报省局审批。 五、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每核发一份《运输证》收工本费10元。对批准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林护字[1992>72号和鲁林保字[1994>3号文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承办: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电话:516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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