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1、不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规定的范围; 2、采伐森林、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上年度或上次采伐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林地林木权属明晰。 三、审批程序:1、申请;2、受理审查;3、现场勘察;4、批准发证。 四、申报材料:1、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2)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畜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3)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畜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五、承诺时限:五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1、工本费1。5元/份,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362号;2、木材、竹材按销售额5%收取,省政府鲁政发(1991)100号。 承办单位:菏泽市政审批中心林业局窗口 地址:菏泽市人民路中段经贸大厦一楼 联系电话:0530---5165838 传 真:0530---51658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