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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 二、审批条件: 必须是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的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办事程序:1、申请、2、现场勘察、3、报省林业局批准。 四、申报材料:、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林地、征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 项目批准文件; (2) 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定的林地、林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的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五、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报省局; 承办单位:菏泽市政审批中心林业局窗口 地址:菏泽市人民路中段经贸大厦一楼 联系电话:0530---5165838 传 真:0530---516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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