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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2004-7-15  菏泽市林业局  

 

   近期,个别单位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时没有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林木采伐的有规定,引起群众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严重影响了林业部门的执法形象.为此,特做紧急
    通知如下:
    一、采伐林木必须由其所有者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任何行政事上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替林木所有者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除集体的森林和林木外,村委会不是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主体,不得以村庄规划,园区建设、水利建设工程为由,集体中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强迫群众砍树.
   二 各县区林业土管部门不得超限额、超木材生产计划和违反程序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要继续坚持林木所有者提出采伐申请,由所在村委会证明其权属,乡镇林业站(或乡镇政府)确认盖章,两名以上林政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的法定程序办理.要尽快推广采伐公示制度,保证采伐审批工作合法、公正。公开。
    三.对采伐连片面积一亩以上或同等数量零星林木的,林政管理机构必须进行伐前调查设计,设定伐区边界标志(零星树木要逐棵标明伐号),并认真落实伐中监督和伐后更新验收制度.
    四、凡林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争议解决前,一律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禁采伐林木.
    五.对工程项目、园区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并采伐林木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方可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为提高围村林的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确需进行改造的,应慎重对待,因此项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政策性强,必须在召开村民大会的基础上,讲清利害关系,征得大多数村民同意 (注明每户棵数并按手印),由行政村写出报告,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中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搞好规划设计,加强更新监督,逐步将低产低效的围村林改造成速生丰产林或经济林,提高其三大效益.
   七、认真落实,林木采伐管理责任制.林政执法人员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前,需报经分管局长批准,采伐数额较大的,要经县局办公会集体研究,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在发证工作中不按程序办理,甚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要依法追究发证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八、对于林木所有者依法提出的采伐申请,办证人员无故不予受理的,按行政不作为论处,造成一定影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近期,市局将组织专门人员.对各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和凭证采伐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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