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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须知

菏泽林业局  2004-7-15  菏泽林业局  

一、法律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二、审批条件:
1、属商业性进出口的,必须具有进出口权,并在省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2、属非商业性进出口的,应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培植)、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宣传教育等相应资格,以及具有合法拥有野生动植物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国家颁发的进出口权批文;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5、非监管物种进出口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查验;
3、市局审核并出具物种产地证明;
4、国家濒管办(济南办事处)审批。
五、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林业局窗口
电话:516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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