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二、审批条件: 1、属商业性进出口的,必须具有进出口权,并在省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2、属非商业性进出口的,应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培植)、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宣传教育等相应资格,以及具有合法拥有野生动植物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国家颁发的进出口权批文;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5、非监管物种进出口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查验; 3、市局审核并出具物种产地证明; 4、国家濒管办(济南办事处)审批。 五、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林业局窗口 电话:51658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