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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第10条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15条。 二、审查条件:是否携带国内植物检疫对象、本省及调入省补充检疫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书中提出的危险性病虫。 三、申报材料:提供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种类、数量、产地、调运时间、运往地点、运输工具等,或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填报《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四、办理程序: 1、报检 2、受理 3、现场检疫 4、除害处理 5、签发证书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 号《收费项目及标准》,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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