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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贸组织的由来
1946年,为消除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等贸易保护主义现象,促进自由贸易,美国等发达国家打算建立“国际贸易组织”。12月6日,美国邀集了包括中国在内的15个国家进行减让关税的谈判。
1947年7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在布雷顿森林举行会议,正式提出了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一金融一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
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
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
二、世贸组织的性质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iion),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正式开始运作。总部设在日内瓦莱蒙湖畔的关贸总协定总部大楼内。1996年1月1日,世贸组织正式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临时机构。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基本职能是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基本原则和宗旨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达到推动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基本目的,在于充分利用世界资源,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处理各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事务,提高各国民众生活水平,保证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持续增长。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和作为一个论坛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同时,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世贸组织机构
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长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预算两个委员会。总理事会还下设贸易政策核查机构,它监督着各个委员会并负责起草国家政策评估报告。对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每两年起草一份政策评估报告,对最发达的16个国家每四年一次,对发展中国家每六年一次。上诉法庭,负责对成员间发生的分歧进行仲裁。
世贸组织成员资格分为两种,即创始成员和新加入成员。创始成员必须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世贸组织在接纳新成员时,须在部长级大会上由2/3多数成员投票表决通过。
1997年10月9日,世贸组织启用新的标识。该标识由六道向上弯曲的弧线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别为红、蓝、绿三种颜色。标识意味着充满活力的世贸组织在持久和有序地扩大世界贸易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
四、WTO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世贸组织的核心条款规定在成员国之间及在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之间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措施。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一成员向另一成员的产品所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它向来自任何其它国家的产品所提供的待遇。任何国家不得向另一国家提供特别的优惠或进行歧视,所有成员一律平等并同等享受任何旨在减少贸易壁垒的活动所带来的利益。
这一条款也有一些例外,有适用于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此外,最惠国待遇条款一般来说都要保证发展中国家及其它经济力量薄弱的国家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谈判时都能自由地享受到最好的贸易条件。
非岐视原则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被称为“国民待遇”,它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市场开放原则。
WTO各成员国承诺通过谈判加快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具体措施为:更多地开放各国的国内贸易市场、进一步降低关税、减少或取消现有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和不产生新的贸易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
3、公平贸易原则。
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4、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WTO的最大特点。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如参与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在贸易伙伴不履行WTO义务,对本国(或地区)产业造成损失时,可提出磋商或诉诸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或在其他贸易领域获得相应补偿。此外,WTO成员在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履行WTO义务时,可以向WTO申明理由,提出暂停或延期履行相关义务。
五、WTO的基本规则
与WTO基本原则相呼应,WTO形成如下基本规则:
1、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给另一方相同产品优待、特权或豁免。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的更优惠的待遇。
2、国民待遇。缔约双方对对方产品应视与本国产品相同待遇。
3、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缔约国为了抵销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是为抵销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贴补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4、取消数量限制。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之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5、贸易条例的公布与实施。缔约国应及时迅速公布有关海关对产品分类或估价税捐等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有关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检验、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缔约国政府与政府机构之间缔约的有关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
6、服务贸易。要求缔约国对外国的服务及其提供者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根据各国情况逐步开放全部或个别服务部门,发展中国家可以比发达国家少开放一些部门。
7、贸易知识产权。对版权专利商标、工业设计、集成电路的版面设计等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并规定版权保护期,还把农药等纳入保护范围。
8、投资措施。要求缔约方通报并在一定年限内取消所有不符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对贸易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
六、WTO的局限性
1、WTO在实施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贸易协议方面不够平衡,那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协议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如纺织品协议和农产品协议。
2、贸易大国操纵WTP决策过程,试图把一些与贸易无关的诸如劳工标准、环保标准等议题强行纳入多边贸易体系。
3、WTO的成员还不够广泛,包括中国、俄罗斯等贸易大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还在加入WTO的过程中。<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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