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林业局于2004年11月公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提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以生态建设为主林业发展战略、促进和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林业法律制度,形成门类齐全、功能完备、内部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的目标,并对林业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完善立法机制和提高林业立法质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2005年是林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林业快速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在林业正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进一步做好林业立法工作对保障林业快速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林业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切实提高林业立法质量和加快林业立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总结林业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结合当前林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林业立法工作中体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的实效,现就做好2005年林业立法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力争完成林业立法项目。起草列入2005年林业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要紧紧围绕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把林业发展中带有规律性和普遍性的问题,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度建设是林业立法工作的鲜明特点。各起草单位在组织起草相关草案中应着眼于制度、机制的创新,提出的规范要为解决林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创立规则、确立机制和提供方法;规范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对列入2005年林业立法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抓紧调查研究、起草,对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做出说明。政策法规司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审查,并及时与起草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二、改进立法工作方法,完善立法制度。起草单位在起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草案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单位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起草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涉及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能或者与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关系密切的,要征求意见;对提出不同意见的主管部门,要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草案要邀请有关专家、组织进行座谈、论证。草案有行政许可(审批)的,起草单位要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充分讨论和论证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可行性、必要性。 草案完成后,起草单位要将经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草案送审稿,连同草案送审稿说明、对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背景材料等,送政策法规司审查。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主要条款的立法意图、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处理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背景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政策法规司对起草单位报送的草案及其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对应当征求意见而没有征求或者应当协调而没有协调的,退回起草单位征求意见或者进行协调;对材料不齐全的,起草单位要补充相关的材料,补充后仍然不齐全的,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狠抓落实,突出重点,力争完成林业立法计划。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列入2005年林业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确保立法项目按期、按质完成,如期报送审查。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说明理由。 凡是在2005年内应当完成的立法项目,如属于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在3月底以前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相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如属于部门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在2005年9月底以前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相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凡是没有列入2005年林业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原则上在年内不予审查;但属于林业管理急需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在完成有关法规制定程序和有关材料准备的情况下,也可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政策法规司要加强对起草草案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提前介入立法过程,跟踪、了解立法进度情况,并加强组织、协调、沟通。对各司局和单位不能按期完成立法项目起草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立法项目,或者政策法规司不能完成审查的立法项目,都要向局领导报告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