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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毁坏如何量化

陈国富  2006-11-9  中国绿色时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见,毁坏林木是违法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未对“林木毁坏”程度作出量化规定,人们在执法实践中往往将树木死亡作为毁坏标准,其实不妥。对“林木毁坏”程度作出量化规定已经是实施依法治林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为此,笔者从执法的操作性出发,将林木毁坏情况由根到枝分为四类五种行为。四类即根部毁坏、干部毁坏、枝部毁坏、皮部毁坏;五种行为是挖根、截干、截枝、剥皮、砍伤。林木毁坏量化如下:

    一、挖根毁坏林木:常见的是采药挖根毁坏。根若不存,树将无命。因此,处理挖根毁坏林木案件,可将整个树根视为整棵树。如果树木主根被挖,可按完全毁坏处理;倘若主根尚存,只是次根被毁,即按地面上比例计算毁坏程度。

    二、截干毁坏林木:常见有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等毁坏林木行为。截干毁坏林木不论树桩留下多少,一律按完全毁坏处罚。

    三、截枝毁坏林木:截枝与修枝不同。修枝是将病枯的树枝去掉,截枝却是将健康完好应该保存的树枝截掉。截枝毁坏林木常以采种为多。毁坏程度可按截去的部分占地面上整棵树的比例计算。

    四、剥皮毁坏林木:剥皮毁坏林木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采药剥皮;一是采脂剥皮。采药剥皮常常是环剥,这种剥皮须以完全毁坏论处。采脂剥皮则须按所留树皮的营养带比例计算毁坏程度。无论采药还是采脂均以周围毁坏比例计算毁坏程度。

    五、砍伤毁坏林木:砍伤毁坏林木一般以泄愤为多。泄愤砍伤毁坏林木,因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属行为犯,情节较轻的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情节严重的由刑法调整。

    笔者以为,司法机关或者林业行政机关依照上述林木毁坏程度作出量化规定,行为人毁坏林木即使未造成林木死亡的,情节较轻的依森林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罚,情节严重的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对故意毁坏林木行为的打击就有法可依,执法有据。

法制专      刊<中国绿色时报>法制专刊 200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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