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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7-11-27    

20007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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