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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此新闻共有9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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