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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07-11-27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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