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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
2007-8-16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障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依据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为实施“科教兴林”基本方针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实施的国家林业局重点林业科技计划。其宗旨是根据林业生产建设对科技成果的迫切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大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通过建立试验示范点、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在林业生产中大面积地推广应用,以提高林业生产建设质量,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的科技推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建设的技术需求,每年发布《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年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组织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依托的技术成果必须已通过鉴定或验收(或评审),其技术成熟、适用、应用范围广,辐射力强,成果无权属异议。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有助于带动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有利于提升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中的技术水平,对社会、环境、资源没有危害。
(三)申报单位必须是从事林业科技推广、科学研究、生产的机构,并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基础条件。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1)。
(二)所应用技术成果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三)其他相关文件(如各类许可证、准产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作为组织项目申报的单位,负责对本地方、本单位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以厅(局)级正式文件将项目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方、各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林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委托单位(甲方)、保证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丙方)三方共同签订《林业科学技术推广计划项目合同》(见附2),其中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为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项目保证单位(乙方)。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在每年年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各项目保证单位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查后向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保证单位要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以及地方配套或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国家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试验费、检测费、仪器设备费、劳务费、差旅费、资料信息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支出方向。
第十五条 对挪用、挤占、截留、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将停止项目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丙方)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保证单位要提出延期申请,待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3)。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承担单位将以上材料报送项目保证单位(乙方);由项目保证单位(乙方)审核确认后,以正式公文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甲方)。
第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聘请有关同行专家和管理人员5—7人组成验收委员会。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在推广过程中,技术有创新,需要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可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成果鉴定(评审),按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申报推广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填写《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见附4),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通过项目实施获得的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成果奖励的规定和办法,可以申报各类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和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地方(单位)林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附:
1:《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
2:《林业科学技术推广项目合同》
3:《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4:《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项 目 申报 书
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司
二ΟΟ六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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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拟推广的技术及建设地点、规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可另附页 |
四、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人员: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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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投资及资金使用计划:
可另附页 |
六、预期效益(包括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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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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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件:
1.成果鉴定(验收)证书;
2.科技单位承担项目,须提供与建设地点的合作协议书;
3.其它相关材料(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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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单 位 审 查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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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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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荐 单 位 审 查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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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章
年 月 日 |
填 写 说 明
1.《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为申报单位申请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重要文件。申报书一律用A4纸打印,字体为宋体四号。
2.申请表封面:
(1)项目名称:应简明、准确;
(2)项目申报单位: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单位公章一致;
(3)推荐单位:填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3.项目技术来源及基本情况:指项目原成果来自于哪类科研计划,主要完成单位、组织鉴定(验收)单位、鉴定时间;成果主要内容、成果水平、获奖情况等。
4.项目拟推广的技术:指原鉴定的成果中,可用来推广的某一项或多项成熟的技术。
5. 项目投资及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投资指用于实施该项目的全部资金投入情况。包括申请国家投资和自筹资金。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国家的有关财务规定作好资金预算的编制。
6、预期效益: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编号:[ ] 号
林业科学技术推广
项目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甲方):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司
保证单位(乙方):
承担单位(丙方):
起止年限:
签订日期:
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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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实施地林业生产建设的基本情况、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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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需经费按主要项目分列开支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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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金额 (万元) |
其 中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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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金 |
配套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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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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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资金包括:地方经费、单位自筹、银行贷款等
六、推广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单位名称、职务、职称)
签订合同各方:
委托单位(甲方)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及帐号:
主管单位(乙方)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及帐号:
承担单位(丙方)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及帐号:
共 同 条 款
签约各方,共同同意:
1、在推广过程中,丙方要建立健全技术档案,记载和积累技术资料。
2、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于每年年底以前将全年执行合同的情况向甲、乙方提出年度总结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
3、推广项目完成后,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向甲、乙方提出推广情况总结报告及推广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4、推广经费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5、丙方因故撤消合同,或并非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而是由于主观原因(如挪用推广经费、违法渎职、可行性研究不周等)致使合同无法进行时,应全部退还推广经费,由于主观原因致使合同规定的原定进程拖延或推广规模扩大等所发生的额外经费,由丙方自理。
6、乙方应协调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监督保证执行合同。
7、本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分存甲方两份,乙方两份,丙方两份。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需修改合同的某些条款,应用甲、乙、丙三方合商定修改。
8、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丙三方均负有合同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9、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验收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申报部门(项目保证单位):
申请验收日期:
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司
二○○六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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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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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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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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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验收
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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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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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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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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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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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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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完成情况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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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任务及经济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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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情况及经济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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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的主要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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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验收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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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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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部门(项目保证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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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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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验收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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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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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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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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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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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项目验收证书
验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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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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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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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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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验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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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日期: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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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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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司
二ΟΟ六年制
验 收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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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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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持 验 收 单 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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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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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验 收 单 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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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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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验 收 文 件 目 录 及 提 供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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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委 员 会 名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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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验收会职务 |
姓 名 |
工 作 单 位 |
职务职称 |
所学专业 |
现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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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主 要 参 加 人 员 名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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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年龄 |
工 作 单 位 |
职务职称 |
所学专业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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